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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-7-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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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种被限制的物品
1.软硬包装饮料与食品。
2.易碎品与各类容器,包括但不限于玻璃杯、保温杯、水壶、饭盒等。
3.乐器,包括但不限于演奏乐器、哨子等。
4.体积较大,不方便带入走座席区的箱包、手提袋等随身物品。
5.非奥运会、残奥会参赛国家的旗帜,长度超过2米或宽度超过1米的旗帜以及旗杆。
6.任何横幅、标语、传单,包括但不限于商业、宗教、政治、军事、领土、人权、环保、动物保护等内容的宣传品和展示品。
7.任何未经授权的专业摄像设备。
8.刀具、球棒、长棍、长柄伞、照相机与摄像机支架等尖锐物或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物品。
9.打火机、火柴等点火器具。
10.导盲犬除外的动物。
11.除婴儿车与轮椅之外的任何代步工具,包括但不限于电动自行车、小型摩托车、自行车、踏板车、滑板、旱冰鞋等。
12.未经授权的对讲机、扩音机、收音机、激光装置、无线电设备等干扰奥运会电子信号的物品。
10种被限制的行为
1.不对号入座。
2.在非吸烟区吸烟。
3.翻越护栏、踩踏坐椅以及向比赛场地、观众座席投掷物品。
4.携带婴儿车或轮椅进入非无障碍座席区。
5.进入非观众区域,如贵宾区、工作区及比赛场地等。
6.在座席区内撑伞、长时间站立等遮挡他人视线或影响他人观赛的行为。
7.未经授权在场馆内进行电视转播报道或使用专业设备录像。
8.刻意展示、宣传服饰及随身物品上的商业标志,集体穿戴配有相同或相似设计图案、色彩组合或商业标志的服装,故意展示任何公司名称、产品、品牌或形象。
9.任何未经授权的宣传推广和展示活动,任何筹集资金的行为,在场馆内分发促销品或带有企业标志的产品。
10.其他分散参赛运动员、技术官员、教练员注意力,影响赛事顺利进行或妨碍他人观赛的行为,包括但不限于使用闪光灯拍照,明显处于醉酒状态进入场馆,不服从人员管理等。
4类禁止物品与行为
1.携带枪支、弹药、弩、匕首等管制器具;烟花爆竹等易燃物品,腐蚀性以及放射性物品等中国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物品。
2.围攻裁判员、运动员或其他工作人员。
3.任何形式的赌博行为。
4.任何游行、静坐、示威行为,裸奔等其他扰乱现场活动秩序和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行为。
(摘自北京奥运会官方网站)
《中国教育报》2008年7月17日第4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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